>>共性权力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据内容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强制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 |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权力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3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其他权力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4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其他权力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