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损害绿化的行为?实施这些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 2019-10-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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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