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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责任主体吗?责任主体应该如何分类投放?
发布日期: 2021-02-25 15:56 字体:[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