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2-2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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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