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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5-08 16:01 字体:[ ]

 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二)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六)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七)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八)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九)不得违反规划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建筑物窗户;(十)不得违反规划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