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5-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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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六)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八)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九)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十)法律、法规、规章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所有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设置规范编制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牌匾标识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本条第二款所称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