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5-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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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跨区或者在下列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各环路和高速公路;(三)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在其他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经许可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