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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有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 2022-11-22 13:26 字体:[ ]

(1)有经营许可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2)车辆符合要求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3)不得超限超载、混装混运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4)电子运单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发现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与电子运单记录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