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吗?如何查处?
发布日期: 2026-06-1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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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产权单位以及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