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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执法局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0 11:00 字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及时掌握基层动态和了解社情民意,增强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排查调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局领导轮流主持领导接待日的接访工作,接访领导为我局内网公布的每周三的值班领导,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下一个周三的值班领导主持接待或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接待。法制处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工作。
  参加局领导接待日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访的局领导同意另派他人参加。
  第三条 局领导接待日每周一次。接待时间为每周三14:00-16:00,接待地点在燕京大厦信访复议接待室,也可以视情况安排在基层大队、分局设点接待。
  第四条 接待实行预约和约见相结合的方式。
  凡属市城管执法局自办的信访案件,并要求市城管局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均纳入接待日接待范围。群众要求局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局领导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访复议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的,由法制处安排接待。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当日值班的局领导同意后,由法制处安排接待。
  局领导认为需要亲自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约见方式,由法制处安排接待。
  第五条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法制处负责在局领导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有关处室应先行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拿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由法制处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所反映的信访问题正在办理中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
  (三)信访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经局领导接待或批示过的问题,在法定期限内已办结的;
  (五)已经过信访复核程序,属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信访案件。
  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局领导批准,方可按要求采访。
  第七条 局领导接待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公示接待时间。情况复杂的,可以指派相关业务处室另行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参加接待的有关处室负责记录,负责解决。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阶段性办理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结意见需报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批准。
  接待日受理事项的督办工作由法制处负责。
  第九条 接待日信访事项办结后,相关处室应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转法制处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