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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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了《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据此,为了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征询各方面意见,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拟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过5万元罚款的,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实施情况
自2019年2月1日起,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适用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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