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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个特征
发布日期:2020-05-02 10:15 字体:[ ]

  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2016年以来多次对垃圾分类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2019年,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凝聚社会共识,开展《条例》修改工作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内首部针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有效管理生活垃圾,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过几年的实践,《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不足。例如,《条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导向定位不够鲜明、不够具体等等。为此,2019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还开展了“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主题活动,征集了约1.5万名人大代表和24万余群众的意见建议,在修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各行业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得到普遍认可,最终于2019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破解分类难题,新《条例》修改特点鲜明

  总体看来,新版《条例》,立法质量更高、导向性更强,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一作了回应。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加清晰,责任落实更加明确,突出“垃圾分类全流程管理”概念,强调“前端减量”,把垃圾管理对策前移。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条例》规定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

  1.明确垃圾分类“党委领导”新定位

  垃圾分类是一场“持久战”,在这场“持久战”里,党委领导的作用尤其重要,新《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2.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新《条例》明确了小区物业、机关社会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等十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区域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将由不同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只有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才能推动法规落地实施,才能真正让垃圾分得好、有人管。

  3.明确垃圾分类原则及容器设置要求

  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单独对大件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进行了规范,并且补充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的投放和管理方法。

  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等。并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新《条例》导向明确,管理对策前移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垃圾处理原则,三者存在着内在逻辑。“减量化”倡导在源头少产生垃圾,“资源化”旨在将垃圾中的“可利用”部分资源循环,“无害化”更像是“兜底”做法,不能减量、无法利用的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与其忍受巨额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且长期背负沉重的运行负担,就不如少产生垃圾或者将其转化成资源。因此垃圾管理对策的前移,是垃圾管理方式和水平提升的表现。

  过去垃圾处理的重心在“无害化”,新《条例》则理顺了这三者的内在逻辑,将管理对策前移,注重前端减量,从源头减少垃圾管理总成本。新《条例》首先要求各区制定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对垃圾总量划定“底线”。其次,在新《条例》中第三章《减量与分类》,不仅专章增加了内容丰富、要求细致的“减量”内容,顺序上也是先“减量”再“分类”。例如,规定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包装材料,鼓励企业回收快件包装材料。明确餐饮、旅馆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三,新《条例》加强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要求,要求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在法律上明确支持回收行业发展。

  (三)新《条例》“软硬兼施”,强制与自觉并举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各类垃圾产生主体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条款,对处罚对象、处罚金额、处罚情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和说明。在增加“个人罚则”的同时,又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体现了立法的初衷:立法是规范,罚款是约束,自觉是目标。

  新《条例》针对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对违反新《条例》相关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设施,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行政处罚的标准。此外,还明确了超市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餐饮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再生资源回收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处罚内容,对违反新《条例》相关要求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标准。可以说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新《条例》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处以200元的罚款,不过在罚款之前,还有“两次机会”,责任人的劝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书面警告。如果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以说这次新《条例》关于个人处罚的规定更加人性化,通过强制性与自觉性相结合,促进全民参与,带动绿色发展,提升社会文明。

  (四)新《条例》权责明确,监管机制完善

  垃圾分类管理是社会管理的范畴,垃圾管理不是一个部门的管理,需要政府、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新《条例》就明确了社会各方在参与过程中的权利、责任、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垃圾分类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会产生垃圾,因此都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不存在“法外之人”。

  二是明确了垃圾分类由全社会监督。建立分段监管举报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理设施在承担垃圾分类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可以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要求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进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发挥机制的倒逼作用。实现了权责对等。

  三是明确了垃圾分类需要基层管理。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将生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同时鼓励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主体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各相关行业协会指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五)新《条例》由简到难,体现循序渐进

  垃圾分类是“最难坚持的小事儿”,在总结以往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全社会逐渐认识到,垃圾分类需要由简到难、由粗到细,循序渐进,不会一蹴而就,要久久为功。

  垃圾分类需要突破点。因此,新《条例》首先从党政机关和社会单位这种“有组织”“有抓手”的责任主体入手,明确分类责任和义务,提出分类要求。单位不仅要管理好产生的垃圾,同时也要教育单位职工做好垃圾分类。因此,大部分人在单位接受单位管理和约束,回家再接受社区教育和指导,提高了人群覆盖率和有效率。

  其次,在实行垃圾分类的地区上,从城镇地区入手,逐步过渡到农村地区。相对来说,城镇地区垃圾分类硬件条件较为成熟,分类环境较为有利,居民分类意识相对较高。农村地区分类条件有限,可以借鉴门头沟区“王平经验”,适度开展垃圾分类。

  第三,在城镇地区,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入手,逐步扩大到老旧小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明确,在管理上可以先行一步,做好硬件、软件配备,理顺收集、运输衔接机制,就能够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目前,本市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也为数不少,新《条例》明确规定,这些小区,要由属地街道乡镇指定责任人管理,需要一段“过渡期”。

  三、稳步推进,新《条例》执行应脚踏实地

  新《条例》立法质量高,可操作性强,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了管理部门和立法部门管理观念的转变,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建议管理部门更应当脚踏实地将新《条例》落实好,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一是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垃圾分类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需要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具有复杂性,难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矛盾,如何打通全链条,如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提高管理效率,需要良好的沟通,可以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在沟通上的积极作用。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标准体系,以市场机制为主,建立系统思维,尊重市场规律,特别是要健全再生资源行业管理规范,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渠道,重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链条。这样,可以减少进入最终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减少污染的同时减轻财政支出,回收更多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从而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

  三是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新《条例》明确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从娃娃抓起,通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打赢这场垃圾分类的持久战。(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