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来讲,不仅要靠党章和纪律,还得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条例》规定违反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党纪惩处,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员、干部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守纪律、讲规矩,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只有这样,我们党才会成为有强大战斗力的党,才能够从容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
此外,《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分别对下列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组织、参加反党聚众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些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党员、干部要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时刻不忘政治纪律、时刻遵守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