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发布日期:2026-06-3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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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19〕5号)
“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277号令修改)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情况,经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调整如下:
拟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自2019年2月1日起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适用此标准。”